武陵区老年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常德市武陵区老年保健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本协会在区委老干部局、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健康老人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区委老干部局和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区委老干部局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教育,传授和普及自我保健知识、心里健康知识、运动健身知识、营养保健知识、养生长寿知识等。
二、组织、倡导和传授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体育运动、趣味竞赛活动。
三、组织各方面的保健科技专家、学者、老年疾病防治机构。
(一)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保健技术和咨询服务;
(二)为保健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三)组织交流与转让老年保健及疾病防治的新技术、新产品。
四、积极开办心理咨询、老年保健、疾病防治、健康护理、营养保健等业务培训,培养一支热爱老年保健事业的骨干队伍。
五、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评选健康老人,健康区民,健康孩子,健康家长等活动。
六、接受并完成好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区级老领导可延长到8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