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区委组织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部机关全体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部机关全体干部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是指本机关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是本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涉及“三馆两店”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茶馆、餐馆、球馆、酒店、娱乐店等商业经营性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向组织报告,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备案。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5日-9月8日)
1.成立区委组织部清理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林 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李宗道 副部长
刘 进 副部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
马玉芳 区直机关工委专职副书记
伍 凌 副部长
周 正 纪检员
刘乾纲 部务会成员,区直机关工委纪工委书记,干部室主任
成 员:张 敏 办公室负责人
刘洪嘉 干部监督室主任
郑 宇 干部信息室副主任
郑 蓉 “两新”工委专职副书记
贾泽远 “两新”办主任
杨 洋 基层办主任,党员教育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机关各室(办)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下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纪检员周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和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等日常工作。张敏同志担任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主要负责做好与相应专项整治办的对口联系和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2.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
3.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举报电话:0736—7258454;电子邮箱:wlzuzhibu@163.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1日-9月25日)
1.填写。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部机关干部必须认真阅读填写须知,按要求填报《个人情况报告表》。
2.阅签。部务会成员报告材料必须由袁文同志审阅后签字。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审阅签字。
3.报送。部务会成员个人报部机关专项整治办收集,再报送区专项整治办。其他人员的个人报告由部机关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在2017年9月25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4.清查。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认真清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按要求及时填报《武陵区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区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9月26日-12月25日)
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及时移交区专项整治办。区专项整治办将适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单位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区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2月26日-1月25日)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职担当。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部机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等日常工作。各室(办)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3.掌握真实情况。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按要求报告区专项整治办。
中共常德市武陵区委组织部
2017年9月4日